米脂:汩汩清水入农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 > 正文

米脂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9 17:43    浏览次数:      来源:米脂县纪委监委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二)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情况,遵守和执行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处置问责。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的习惯,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纪委常委会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部署,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七条 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管理。

委领导班子成员对主管或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巡察组以及各街镇纪委负责人,对本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负直接监督责任。

审查调查组、巡察组、专项工作组等临时机构组织负责人,对所属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和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指导下,由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干部监督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督促加强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委监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机关党委及其他内设室部组、各街镇纪委和县委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监督范围

第十一条 纪委监委对下列监督对象实施监督:

(一)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二)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工作人员;

(三)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

(四)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五)镇(办)纪(工)委工作人员;

临时抽调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办案陪护人员;

其他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督方式

十二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受理线索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和领导批示,按程序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问题线索;

谈心谈话。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每年至少要与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及其他常委、委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及其他常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室部组负责人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机关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室部组负责人或者其他干部谈话谈话,深入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思想动态、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约谈提醒。领导班子成员与各街镇、各室部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约谈,重要时期、关键节点进行约谈,及时教育提醒,督促指导工作。

)内部督查。不定期从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乡镇和部门的有关室(部)抽调干部组成督查组,由分管领导带队,以召开座谈会、抽查重大事项报告、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干部监督室备案;

)抽查监督。经领导同意,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抽查回访等形式,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结果在干部监督室备案;

)日常监督。坚持运用“四种形态”,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全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日常监督重点落实请销假制度、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面,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干部监督室登记备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一律进行内部通报,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社会监督。认真听取和处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立网络监督举报平台及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对全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责任追究

十三 对监督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问题失实,予以了结澄清;

(二)对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不适宜继续在现岗位工作的,坚决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坚持“一案双查”,对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十四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处分。

十五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分管、协管人员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信不办、压案不查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视具体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十六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七 本办法由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