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近日,市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榆林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提前介入和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范。从案件适用范围、介入时限、审批程序、介入条件、工作方式、介入地点、意见反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有较大分歧的案件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领导批示要求介入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案件承办室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审理室在移送审查起诉15日前分别申请案件审理室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案件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成立审理小组,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定性量纪和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核,形成提前介入意见,经集体研究报批后反馈案件承办部门。对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可召开案件协调会或者论证会,形成倾向性定性意见。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开展补证工作,形成补证材料单独成卷。
提前介入工作坚持市监委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室与案件审理室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坚持查审分离原则,提前介入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该办法的出台,为今后规范有序地开展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提升监督执纪、监察调查工作效率,推动案件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