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举报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真假记者等黑恶势力;
(十二)对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
(十三)其他方面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情况。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县扫黑办受理举报线索的时间为准。
(二)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罪名移送起诉的,视其犯罪性质、情节,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视其犯罪情节,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县纪委监委查证属实的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恶势力犯罪保护伞奖励人民币2万元。
(六)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素、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团伙。其特征表现为:
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受理由县扫黑办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一)县扫黑办直接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交由相关政法部门和纪委监委核查,查证属实的,县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县扫黑办主任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县委政法委。
(二)县级政法单位、县纪委监委、县级各成员单位移送的线索,发现属于奖励对象的,提出对举报人奖励意见,县扫黑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三)经批准后,县扫黑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县扫黑办在县级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县公安局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县扫黑办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县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举报人本人到县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此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米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米脂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12-6221087
举报邮箱:84514581@qq.com
举报信箱:县委大门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